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1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阳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24021。
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阳成与被申请人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闽0623民初17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72622.51元,冻结期限一年。陈阳成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阳成基于与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2622.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林文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洪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