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30元,减半收取计1980.15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