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2民初6874号
原告:福建省龙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海峡国际五金机电城A24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AARH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龙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龙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龙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龙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