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2630号
原告: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中埔村店墩小组吊排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05241316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240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0元、保全费4320元,均由原告京基(紫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以下无正文内容)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