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25号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开镇兴安村王家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190635。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县新开镇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
新开混凝土公司诉称,2013年7月7日,***以滨湖豪庭第二期建设工程项目部经理名义与原告签订《沥青混凝土购销及施工合同》,对该项目工程技术、价格、付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完成工程量3880平方米,工程款计算为306600元,此后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5年2月7日完成滨湖豪庭第三期沥青路面工程5992平方米,计算工程款为397000元。此后,被告支付了596000元,但尚欠107600元工程款未支付,遂诉至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监狱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被监禁的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移送湖南省**县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6月8日,**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湘阴县人民法院移送**县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小刚
书 记 员  刘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