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䲳某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2875号
原告: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新开镇兴安村往家塅组。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莎莎,女,199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曹靖宇,经理。
原告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1元(由原告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付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果
书 记 员 彭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