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5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开镇兴安村王家塅组。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市人,居民,住**市**楼区。
申请执行人**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于2022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少许银行存款,已冻结;无工商信息和证券信息,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处置。于2022年4月21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同日向**市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维
审判员 荣 幸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