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971号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开镇兴安村王家塅组。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笛,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居委会证明资料等***的送达信息,可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起诉。原告可在相关信息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9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