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恢320号
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市宾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7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6)陕0821民初73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木市宾馆有限公司偿还其工程款80.54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案款,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2800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