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7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9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90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案款29650元,执行费350元后,对于剩余部分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嗣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网络资金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工商信息等,依法查封其名下相关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有应收账款,本院已经依法向案外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留提取案款通知书。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328元,已受偿29650元,未受偿51678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7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