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兰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胡馨予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胡馨予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02执异67号
申请执行人***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住所地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胡馨予,系该园总经理。
第三人胡馨予。
本院在执行***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胡馨予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查,***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城民二初字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应给付***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24933.46元,判决生效后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未履行义务,***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胡馨予。
本院认为胡馨予作为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所欠债务承担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胡馨予为***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胡馨予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024933.4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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