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因与被申请人***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申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馨予。
委托代理人:朱东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兰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丁敏纯。
再审申请人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兰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光生态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违反管辖原则,程序违法;未查明工程施工违法、无效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本案并不违反管辖原则;***系阳光生态园的代理人;兰丰装饰公司增加工程项目得到阳光生态园授权;涉案鉴定报告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阳光生态园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榆中西部阳光生态植物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莉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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