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5执12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726589.2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36元,执行费966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国强
审 判 员 方 勇
审 判 员 夏 强
代书记员 马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