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5民初4070号
原告: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8号3幢2层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6幢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诉被告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普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普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乐开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88732元,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两项合计118732元;2、被告乐开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3、被告***就上述第一、二向诉讼请求所列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份,杭州乐开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华普公司采购LED隧道灯、LED路灯,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两份。2018年3月16日,杭州乐开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企业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乐开公司。2018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货款进行对账,被告乐开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支付货款的承诺书》一份,载明: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向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LED路灯、隧道灯等产品,尚有货款人民币129732元未支付,现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货款支付承诺如下:一、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2018年10月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3.5万元。二、若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条承诺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剩余货款人民币19732元无需再支付。三、若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条承诺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则杭州华普光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全额支付货款人民币129732元,并要求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由此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由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四、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303241975××××××××)为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承诺书涉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无其他争议。被告***在承诺人及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后被告乐开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支付货款21000元,2018年9月20日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未按承诺支付,故原告华普公司诉至法院,产生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关于支付货款的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华普公司与被告乐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被告乐开公司、***出具的《关于支付货款的承诺书》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乐开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原告华普公司有权依照《关于支付货款的承诺书》要求被告乐开公司支付全额货款129732元的未履行部分88732元及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10000元。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乐开公司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8732元及违约金30000元;
二、被告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元,由被告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浙江乐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褚衍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