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有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财保114号 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街道**领秀城北面商铺4-S10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人民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正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柿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52号幢1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正有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ZDM202142900000000098,保险金额:105000元)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正有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