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7002号
原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培训楼五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该公司人事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日,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系社区推荐的人。
原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滨海就同一仲裁裁决已经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9)湘0602民初698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原、被告均不服岳市劳人仲字[2019]第62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19)湘0602民初6986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19)湘0602民初6986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