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38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培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5801710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3803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19×××92账号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19×××9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