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3803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培训楼五层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580171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8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1180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43010000000146)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801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申请人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