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3803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培训楼五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好,男,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汉寿县。
第三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第三人:熊锋,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熊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月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