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杨美、***与***、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02执保251号
原告***,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原告杨美,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岳阳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滨海,男,汉族。
被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滨海、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其母亲***、妻子***、女儿***、杨美、***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了(2015)楼民三初字第6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滨海名下位于岳阳楼区某居委会(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12***号)、位于某居委会(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121***号)、位于长沙市某区13栋(权证号:710***)三套房屋的产权,扣押了登记在被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号小型汽车。现原告***、***、***、杨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滨海名下房屋产权的冻结以及解除对被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湘A***号小型汽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杨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滨海名下位于岳阳楼区某居委会(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12***号)、位于某居委会(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121***号)以及位于长沙市某区13栋(权证号:710***)三套房屋的产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湖南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湘A***号小型汽车扣押。
三、解除对担保人***、***、*玉、*江位于汩罗市三江镇花桥集镇荆岑西路建筑面积为112.32平方米商住房(产权证号:汩房权证长乐字第20***号)产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