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447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华弘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迪,经理。电话:137××13。
被申请人: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陈家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电话:053××08。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华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447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96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华弘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447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9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