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莱州市华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4478号
原告:莱州市华宏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静,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莱州市华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华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华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华宏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计3572元,诉讼保全费2468元,合计6040元,由原告莱州市华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