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2437号
原告: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禄源道**。
法定代表人:荣绍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慧,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与潭江道交口西南侧优仕公寓1-3014
法定代表人:韩俊飞。
原告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6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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