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7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双鑫工业园区旺港南路与鑫港六号路交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CHENXI,董事长。
被执行人:***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潭江道交口南侧优仕公寓1-3104。
法定代表人:韩俊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与***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554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3412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53412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