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民初38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康志旺,职位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职位经理。
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职位经理。
***与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