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市旭阳建材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3民初365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友,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旭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二环路中心汽车南站安居西7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DYP04K。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天马大厦22楼2206-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6JK97。
法定代表人:张文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明连,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阜阳市旭阳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明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兆强
人民陪审员  谢明蓉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皮育心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