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9511号
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七里铺邪庄环宇新村A1#楼1幢105号,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1341200MA2N3PUC5R(1-1)。
法定代表人:魏念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天马大厦22楼2206-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6JK97。
法定代表人:张文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与游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JBBXL(1-1)。
法定代表人:相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巍公司)与被告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得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朱浩然、被告众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被告创得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朋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众合公司向原告支付钢材款8568183.77元及利息(2020年11月27日前利息为690892.6元,下余利息以8568183.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照月息2.3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创得置业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就界首市三街口商业项目及配套工程钢材购销事宜签订《钢材购销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众合公司向原告购买钢材,创得置业公司对本合同所有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所有欠款及利息全部付清时止,合同另对产品规格、付款方式、货物签收、各方责任、争议解决等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施工现场供应钢材,2020年4月至10月,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价值8568183.77元的钢材,而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众合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付款前提是货款达到1000万元,而目前仍在继续履行状态,利息没有依据;案涉买卖合同依法应无效;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被告创得置业公司辩称,所欠钢材款的具体数字应由原告与众合公司依据双方交易的钢材数量和商议的价格予以确认;三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月息2.3分过高,显失公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利率予以适当降低;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原告源巍公司与被告众合公司、创得置业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众合公司就界首市三街口商业项目及配套工程从原告处购买钢材,供应数量约9000吨,约1000万人民币,结算单价按“我的钢铁网”中当日价格行情基价上浮170元/吨结算,计算日期以每批货到工地签单日期为准,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检测标准,合同总价以实际供货数量和结算金额为准,工程供应钢材数量、规格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到货为准,由众合公司指定项目部经理或材料部负责人陈之义或董耘帆签收确认单,该确认单作为原告所供钢材的最终结算依据,自钢材送达现场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即视为现金结算,如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时付款,众合公司应按月息2.3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为众合公司累计最高垫付1000万元整人民币,利息按每批次货到现场当日签单后30日起开始计息(月息2.3分),垫付支付时间必须在2021年4月30日内全部付清,可提前归还;创得置业公司安排专人协助众合公司对原告所供钢材质量、型号、规格、数量和单价进行核实,保证及时结算,并对众合公司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货款、加价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进行连带担保,担保期限直到所有欠款及利息全部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众合公司供应了钢材,并由合同约定的签收人陈之义、董耘帆在送货单中签字确认,合计送钢材价款8231332元,但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源巍公司与被告众合公司、创得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原告如约向众合公司提供钢材后,被告众合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众合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过高,应予适当调整。被告创得置业公司为众合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8231332元及利息(利息以8231332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88.5元,由被告安徽众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