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1040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南侧翠玉江南小区第13幢三单元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9Y56Q。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岩,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华瑞网业3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7594250N。
法定代表人:侯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省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105国道西侧(中石油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6885166R。
法定代表人:邹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群,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泉县老阜临路原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394546734D。
法定代表人:谢尚杰,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该服务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柏林,该服务中心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鸣涛
人民陪审员  周运行
人民陪审员  马绪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