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5385号
原告: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南侧翠玉江南小区第13幢三单元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9Y56Q(1-1)。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岩,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长林,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铁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