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X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8348号
原告:XXX,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47岁,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长征路新凯旋门保健品商城1110铺。
法定代表人:侯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南侧翠玉江南小区第13幢三单元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安徽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