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2662号之二
原告:广东鑫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成广场1#办公楼7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440600MA4UKGDC5U。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炳,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曹边社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曹边工业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379R。
负责人:曹耀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养,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鑫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曹边社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鑫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0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710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