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某胜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6民初1978号
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才,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包某胜,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日。
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某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牟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