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6民初2205号
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炜,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某给,男,东乡族,出生于1978年1月12日。
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了广河县污水处理改造第二标段工程,在核发农民工工资时,因承担劳务分包的分包人提供错误农民工信息,2021年6月30日公司财务往被告农业银行卡上转入3万元。后经核实,被告未在原告的工程上参加任何劳务工作。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但被告一直拒不返还。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核实确认,并同意返还该笔款项进行口头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给欠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30000元,于2022年2月22日前被告马某给给付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5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被告被告马某给给付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5000元;
二、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免去被告马某给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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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 艳 梅
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
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 忠 文
书 记 员 汪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