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马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6民初421号
原告王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8年7月10日。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8月10日。
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长鹤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韩吉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