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5民初1532号
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村。
法定代表人:梁红春,男,系该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徐生。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团结北路后明丰小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家炜,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齐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22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司绍梅
人民陪审员  何建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