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5民初66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不识字,住甘肃省和政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和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团结北路后明丰小区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2YGEA16。
被告:王某2,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和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和政县二号统办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925013970348T。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2、第三人和政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仲福
人民陪审员  周孝明
人民陪审员  司绍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韬
书 记 员  马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