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民终25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河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4民初18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接受一审裁定结果为由,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