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军勇,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盛兵,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杨军勇、杨盛兵、***、***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杨军勇、杨盛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一、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立即清除本案涉案水渠内的垃圾并修复水渠恢复原状,确保供水水源充足;二、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立即向五申请执行人赔偿农田收益损失:1、2018年至2020年三年来,申请执行人杨盛兵应得到赔偿26457元;申请执行人***应得到赔偿11579元;申请执行人杨军勇应得到赔偿9105元;申请执行人***应得到赔偿5188元;申请执行人杨**应得到赔偿款19723元;2、2020年以后,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杨军勇、杨盛兵、***、***赔偿农田收益损失以2020年1170元/亩为基数按照每亩0.87%递增,直至本案涉案水渠修复完成、供水充足时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90.00元,申请执行费9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并将60000.00元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杨盛兵银行账户。2022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杨军勇、杨**、杨盛兵、***、***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30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韦 轶
书 记 员 李健昌
附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