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

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L3KGJ1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仲学,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军勇,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军考,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理代人:杨盛标,男,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双层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仲学、杨军勇、杨军考、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路桥公司对本院(2022)湘1230执12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路桥公司称:请求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230执124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2021年9月6日后因水渠不通水导致的损失,并中止或者暂缓执行本案。
事实与理由:经通道县司法局坪坦司法所工作人员及通道法院原一审法官于2021年9月6日沿比务公路旁小水渠进行实地走访查看,该水渠塌方处已经被疏通,能正常供水,故本案不能通水所致的损失只能计算至2021年9月6日,后续期间不能再计算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结一案,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本案争议很大,可能会被发回重审,且被申请人均为自然人,没有相应财产,如将执行款发放给被申请人,会导致高院发回重审后无法将执行款执行回转给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杨仲学、杨军勇、杨军考、杨**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有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2021年9月6日后因水渠不通水导致的损失,实际上是对原判决事实部分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二是中止或暂缓执行这种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理由如下:
一、关于异议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异议人已在二审中进行举证,答辩人当庭拆穿该证据的虚假性和非法性。通水假象是异议人在损毁水渠里埋一根75毫米PVC塑胶管,放水过去,制作视频。坪坦司法没有鉴定水利工程质量资质,该证据也没有证明正常通水多少。
二、(2021)湘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另为减少纠纷及诉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原判决判令的涉案水渠内的垃圾,清除并恢复原状,水渠修复完成及保障供水,是否完成及何时完成等事宜的确认,可由双方当事人,村组集体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参与勘验,并结合实际作出评定。”这实际上是对坪坦司法所出具证明和异议人提出通水正常,不存在供水不足的否定。通水正常与否,不是由异议人一面之言为定认,坪坦司法所不具备验收水利工程的资质。
三、生效判决书判令是恢复涉案水渠、水源原状。异议人在终审判决后,无执行判决的诚意,至今没跟答辩人协商恢复水渠、水源,且水渠恢复是两条,水源恢复是一处。坪坦司法所出具的证明只是其中一条水渠,跟涉案水渠、水源不符。异议人是该案被执行人,当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四、异议人提出中止或暂缓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有发回重审的可能,湖南省高院已开庭一个多月了,如有发回重审可能,省高院自然会向原审法院提出中止或暂缓执行意见。
综上,请法院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继续推进该案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原告***、杨仲学、杨军勇、杨军考、杨**与被告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1230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路桥公司立即清除本案涉案水渠内的垃圾并修复水渠恢复原状,确保供水源充足;二、被告路桥公司立即向五原告赔偿农田收益损失:1、2018年至2020年三年来,原告***应得26457元;原告杨仲学应得11579元;原告杨军勇应得9105元;原告杨军考应得5188元;原告杨**应得19723元。2、2020年以后,被告路桥公司向五原告赔偿农田收益损失以2020年1170元/亩为基数按照每亩0.87%递增,直至本案涉案水渠修复完成、供水充足时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路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法院。2021年12月27日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2021)湘12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2日,***、杨仲学、杨军勇、杨军考、杨**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湘1230执124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桥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路桥公司不服怀化市中级法院(2021)湘12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4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民申753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怀化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通道县法院(2021)湘1230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后。***、杨仲学、杨军勇、杨军考、杨**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22)湘1230执124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路桥公司主张,涉案水渠2021年9月6日以后已经通水,法院不应执行自2021年9月6日后因水渠不通水导致的损失,后续期间不能再计算损失。故请求撤销(2022)湘1230执124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2021年9月6日后因水渠不通水导致的损失,并中止或者暂缓执行本案。但路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水渠塌方处2021年9月6日已正常通水,故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龙海波
审判员 潘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进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