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保21号
申请人:***,女,苗族,1980年3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绪银,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中的**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投保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责险保单(保单号为******)一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二〇二一年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