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

(2021)湘1226执保21号某某与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保21号

申请人:***,女,苗族,1980年3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绪银,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中的**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投保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责险保单(保单号为******)一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二〇二一年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