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148号
申请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312国道以北、哈密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新疆凯悦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F座1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凯悦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凯悦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