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凯悦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4095号
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周子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
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12元(已减半),由巴州天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晓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