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6173号之一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吉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严定宇,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聂学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宝市金达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47元,减半收取3523.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93.5元,由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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