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

4673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4673号
原告: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徐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辉,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亮,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聂学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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