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6173号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吉为,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双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聂学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公司名下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9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瑛珂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