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6173号之二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吉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严定宇,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聂学民。
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61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长葛市宸祥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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