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07号杏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1101009栋。
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焯,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1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上诉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高 进
审判员  罗艳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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