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1101009栋。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焯,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路107号杏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格。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经二审裁定准许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21民初1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0000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51元、负担执行费5300元。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买卖、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2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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