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凯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四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特3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17日及3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2年3月21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2年3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通过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78572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27857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王 牌
审判员 黄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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