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3执479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87.2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平
书记员  张佳盛